浙江聚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聚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5236号
原告:浙江聚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路环都大厦1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
法定代表人: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精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
法定代表人:谢炳贵。
原告浙江聚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瑞安市马屿镇黄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聚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聚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聚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