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5455号
原告:孙志坚,男,***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君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塘路746号11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太和广场7021室。
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孙志坚诉被告**、浙江君豪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孙志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志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时恩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