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

***与***、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04民初541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7575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网根诉被告***、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