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

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德清县万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一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161757549。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县万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宇恒大厦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519442727。
法定代表人:蓝云,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德清县万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开喜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