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2民初1593号
原告: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兴隆西村18-3号。
法定代表人:傅伟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沛,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向我院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0年5月9日正式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3000元;2、判令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实际利息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11日、9月21日,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元、48000元、50000元,被告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其中48000元和50000元借条约定了利息为月息3%,50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三份借条均约定当被告逾期不还,则由原告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本借款债权债务偿还案件,同时被告必须承担该次诉讼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用)。后因被告一直未归还,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自起诉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筱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侯艳芳
书记员傅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