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执2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兴隆西村**,组织机构代码:555178697。
法定代表人傅伟群。
委托代理人叶家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确认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凯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103000元、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0元,申请执行费1589.3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H1××××牌汽车,目前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2执24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赵丹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洪莹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