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凯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凯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德执民字第949-1号
申请执行人***,1968年12与我31日出生。
被执行人浙江凯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德民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规定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凯悦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17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为人民币1017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