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24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温鹿执民字第423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宋佳伟。
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兴其。
被执行人温州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小海。
被执行人温兴其。
被执行人王建花。
被执行人张崇潮。
被执行人黄秀莲。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鹿商初字第3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10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温兴其、王建花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安源花园10号楼106室、107室、201室、202室的房产进行公开变卖,该房屋已经三次拍卖流拍,且变卖一次,无人参与竞拍。上述房产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温州分行设定抵押登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温州分行作为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以变卖价548万元予以抵债。由于执行标的物司法处置后应先行提取被执行人需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及被执行人应承担交易税费,故债权人抵债之前应先行向法院支付上述款项,抵债时可从标的物的价款中予以扣除。本案被执行人所涉相关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均已从其他拍卖款中予以支付【含首封案号:(2013)温龙执民字第2171号诉讼费】,房屋抵债交易环节,出让方应缴纳税费367860元,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温州分行需向本院现金缴纳。故被执行人本次实际用于抵偿申请人及抵押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温州分行债权金额为5086743元(评估费25397元由申请人垫付)。由于抵押权人在上述房屋设立抵押权在669万元内优先受偿,故抵押权人的要求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决定同意抵押权人抵债申请。本院作出(2013)温鹿执民字第423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现司法处置完毕应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若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兴其、王建花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安源花园10号楼106、107、201、202室(所有权证号:072541、072542;072543、072544;072539、072540;072545、072546)房产的所有查封。
二、将原属被执行人温兴其、王建花名下的上述房产以变卖价548万元的价格交付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抵偿,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时起转移。
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均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汤海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叶陈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