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4595号
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城东产业功能区永兴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卯,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丽,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湾区机场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温兴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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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邹艳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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