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5736号
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城东产业功能区永兴一路13号(乐清市宏顺电子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建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卯,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丽,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249号。
法定代表人:温兴其。
本院受理的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买卖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第七条d项载明,解决纠纷的办法:友好协商或以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裁决。经审查,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供货方(甲)]住所地为乐清市城东街道城东产业功能区永兴一路13号,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虞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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