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民初1052号
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477962C,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城东产业功能区永兴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卯,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498231993,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249号。
法定代表人:温兴其,执行董事。
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移送至本院。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9835元及利息损失(以11983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6年4月5日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约定货物送到永嘉县桥下镇项目工地,每吨900元,并指定由姜振光签收。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送货,由姜振兴签收22张出库单,总量为105吨,退货1.6吨,共计103.4吨,总金额为9306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产品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事实清楚,有出库单、材料供应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起诉的货款金额与有证据证实的货款金额不一致,应以有证据证实的货款金额为准。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故原告要求从2017年3月22日起计算利息损失不妥,应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损失。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93060元及利息损失(以930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13元,减半收取1506.5元,由原告乐清市和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3元,由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63.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 翔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