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4591号
原告: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63弄14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丽,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卯,浙江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249号。
法定代表人:温兴其,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交缓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蓬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陈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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