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2民初2389号
原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249号。
法定代表人:温兴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昊,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银桥街与东兴路交汇处瑞华金都写字楼8层北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炳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朕,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安宜镇宝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简春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云,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原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大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