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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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4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东街道宁康东路263弄14号,组织机构代码087367496。
法定代表人:陈**林。
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大道249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23199。
法定代表人:温兴其。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4民初57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131562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本院于2021年3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桑塔纳轿车一辆。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和润涂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科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4执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郑晓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振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