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与紫金县人民政府、紫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某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625行初107号
原告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陈向前,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秀水,该司员工。
被告紫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紫金县******。
法定代表人赖治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政波,该局社会保险管理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曾靖,该局劳动关系股副股长。
被告紫金县人民政府,地址:广东省紫金县****。
法定代表人邓卫红,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惠娇,该县司法局干部。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身份证号码:362************011。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紫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以已经与第三人在庭外进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坤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谢   党   恩
审判员 熊   春   生
审判员 刘新发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