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856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3340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