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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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856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浙江钱***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3340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