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12967号
原告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江滨北街206-2号。
法定代表人何向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1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系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歌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