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30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口向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西侧铜锣湾9栋21层2107号房。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 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02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港湘源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50533.28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本案的执行情况。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650533.2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