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04执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昆仑商务中心2号楼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33408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九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540140099。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6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9799752.74元以及相应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的机动车8辆,因系轮候查封暂难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