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8民初434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第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00000046614(1/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5元,减半收取计345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