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06660号
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陈宅镇振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黄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
负责人:***。
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诉讼来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原、被告双方签订《浣东街道火烧吴村道地道路硬化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火烧吴村道地道路硬化工程,并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但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被告仅支付了49000元工程款,对剩余的211754元款项迟迟未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11754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经济合作社已于2015年4月28日变更名称为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告所诉被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