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3民初7917号
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陈宅镇振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60987181B。
法定代表人:黄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淇凯,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梅东村东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046960X6。
法定代表人:卢江林。
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日尔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81元,减半收取计7191元,由原告浙江联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春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