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催5号
申请人: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南北商务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剑波。
申请人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至今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3813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9年9月23日,收款人平湖市公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5万元,申请人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拱宸桥支行,备注平兴公路绿化改造提升工程投标保证金)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 玮
审 判 员 王少丽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代书 记员 杨 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