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特505号
申请人: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12544743D,住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杭,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888215242,住衢州市柯城区蛟池街46号瑞仙巷2幢东单元501室。
负责人:刘瑞英,经理。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19﹚浙08**引调280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6月20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欠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250.32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未按期足额付清,则需另行支付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浙江光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余建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章 文
书 记 员 鲁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