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沃迪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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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603号
原告:浙江沃迪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医药包装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剑波,董事长。
被告:***,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浙江沃迪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沃迪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