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8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审被告: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南北商务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剑波,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同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明确告知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上诉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超英
代理审判员  潘 婷
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程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