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1447号
原告:金华中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昌文路8号。
法定代表人:潘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路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罗剑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中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邮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中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华中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中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计945元,保全费883元,合计1828元,由原告金华中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金 炼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