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2财保5号

申请人: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科学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6920880XJ。

法定代表人:吴应凤,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野区半山镇石塘134号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68576219。

法定代表人:林小陈,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泉市大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工业园区综合楼405-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095029147Q。

法定代表人:赖主恩,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市大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50063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用保单保函(保单号:12114003900825758292)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福泉市大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百九十五万〇六十三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贵州乾军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信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