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03执异15号
申请人:***,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石山镇石塘**。
法定代表人:林小陈,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对(2017)辽1003执553号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将申请执行人由***变更为郭生东。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砚田
审判员 王丽娣
审判员 陈育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范越
书记员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