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经营者:韩素梅,女,195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执行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林小陈。
被执行人: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
法定代表人:于建洪。
申请执行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辽阳红美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辽01民终2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高新区金双合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该案已执行款项0元,未执行款项2194559.9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12执19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臣
执行员 刘海波
执行员 王晓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