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2民初619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双浦镇轮渡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周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53元,减半收取5326.5元及财产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浙江丰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