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5449号
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767565534。
法定代表人:丁文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星红,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1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60952058。
法定代表人:周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正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毕利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