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

张家江、蔡宝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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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1044号
原告:张家江,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芬,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宝金,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132室。
法定代表人:周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徐力,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家江与被告蔡宝金、浙江鲁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家江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江负担。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