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浙0681民初16972号
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被告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明、被告联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水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经双方结算,被告联科公司尚欠原告绿城公司工程款2102266元;按合同可收结算金额的95%,即1997152.70元,扣除被告已付款项1400000元,被告联科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597152.7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97152.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对工程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损失部分,《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第7项之规定,“……对账确认后28日内,联科公司保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及约定的其他保留款项后,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本案中,双方已经过对账结算,被告联科公司应当在对账确认日即2019年1月4日后28日内付清剩余工程结算价款,利息损失应自2019年2月2日开始计算,故本院对自2019年2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其余诉请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计人民币597152.70元,并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1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5元,由被告诸暨联科智慧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婧
书记员 谢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