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信置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9141号
原告:**,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银,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九龙城商业A1(酒店)****。
法定代表人:费忠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iv>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