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金某某酒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020号 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567号2幢150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通金***酒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二期)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通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酒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南通金***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