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020号
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567号2幢150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通金***酒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北路111号绿地国博广场(二期)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通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金***酒店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南通金***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浙江绿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