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106执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38号一号楼二层59室,组织机构代码:74290484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紫荆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271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79847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0006元(暂算至2019年10月27日,此后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海实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暂住地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我省目前涉及浙**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共77件,其中高院1件,杭州中院4件,上城法院5件,下城法院3件,江干法院8件,西湖法院31件,滨江法院2件,萧山法院2件,湖州中院1件,吴兴法院5件,德清法院1件,东阳法院3件,义乌法院1件,永康法院6件,临海法院3件,仙居法院1件。总执行标的5亿多,其中杭州中院2亿元,西湖法院1.4亿元,永康法院7555万元。
另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两幢大楼,每幢大楼一本证,无法分割。2015年、2016年经本院另案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多次沟通,同意以最小建筑单元予以分割办证。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除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处置的房产,其他房产于2007年就已经被转让,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够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股权投资、没有分红;暂未发现被执行浙**海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财产线索。另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中。
鉴于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海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虞含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