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11民初752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7幢1-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982170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联委,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38号一号楼二层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290484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64元(已减半),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