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财保85号
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9万元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其名下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6196号不动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万元。
查封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豫(2019)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6196号作为担保的不动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