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4013号
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研口村白浪头28(4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YBX53R。
法定代表人:赵章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晓军、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38号一号楼二层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29048424。
法定代表人:王佩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14元,合计1012.5元,由原告杭州宝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宗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