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1执异40号
异议人(案外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38号一号楼二层5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山河,男,1954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紫荆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271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9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执行***与蔡山河、浙XX海实业有限公司、蔡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浙江绿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房产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异议人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审判长徐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瑶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