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1872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东山村潘家里1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漫诉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