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绿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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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595号
原告:杭州绿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0EBM9R,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美丽致大厦2幢813室。
法定代表人:朱赛平。
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98114A,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潘家里17号。
法定代表人:倪艳芬。
本院在审理杭州绿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绿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绿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绿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杭州绿隆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诚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