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安吉尚景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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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3民初251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蓓,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吉尚景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北路199号(宁馨花园)69幢149号1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潘家里17号。
法定代表人:倪艳芬。
原告***与被告浙江安吉尚景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燕
二O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