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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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民终345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潘家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98114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9民初18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上诉人***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