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279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前生、***,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9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潘家里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相银,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城致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0号西溪新座4幢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苑市政公司)、杭州绿城致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致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1年10月,原告经人介绍承揽了被告绿苑市政公司与被告绿城致昇公司项目工地-绿城春月锦庐小区绿化带的挖掘、破碎、回填等部分工程。2021年10月17日,原告驾驶60型挖掘机开始进场施工,施工期间,被告***、***、***分别在原告的施工单上对原告的施工日期、时间、项目进行签字确认,截止到2021年11月22日完工时,挖斗施工工时总计为262.5小时,破碎施工工时总计为15.5小时,按照杭州挖掘机行规,pc60型挖掘机的挖斗工时费为150元/小时,破碎工时费为220元/小时,挖掘机进场拖车费300元,上述工程款共计43085元。原告施工完成后,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款,被告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3085元及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30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2年7月23日利息损失为1062元);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绿苑市政公司提供的其与案外人***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本案系被告绿苑市政公司以内部承包方式将案涉的杭州绿城春月锦庐景观绿化及市政工程违法转包给***实际施工后,原告从***处承包绿化带挖掘、破碎、回填等部分工程施工产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立案时将案由立为承揽合同纠纷有误,应予纠正。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涉案杭州绿城春月锦庐景观绿化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故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玻 二○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