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泰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4075号 原告:浙江泰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平区星桥街道远展街59号1102室-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潘家里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相银,浙江圣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泰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泰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浙江泰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交纳;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浙江泰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