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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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766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86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8429129E。,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杭州大汉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九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63001648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潘家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98114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文龙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栅庄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959606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雅特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栅庄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32012322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诉被告***、***、杭州大汉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龙织造有限公司、杭州雅特布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