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599号 原告:汪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B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与被告A公司、王X、第三人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在2024年2月5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