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599号
原告:汪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B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X与被告A公司、王X、第三人B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X在2024年2月5日起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