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绿苑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921民初361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园林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园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风险保证金人民币852309元,并自2025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初,被告中标承建位于某岛石化基地石化大道绿化工程,被告聘任原告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和内部承包人,根据发包方要求,在施工期间须交付工程风险保证金,保证金在每期工程款领取时按工程款比例抵扣。2023年3月工程竣工,原告合计支付工程风险保证金852309元。2024年4月,绿化工程移交给发包方。2024年5月发包方将原告支付的852309元工程风险保证金汇给被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保证金,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付款,被告出具《应付款证明》一份交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浙江某园林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24年7月31日,浙江某园林公司出具《应付款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浙江某园林公司承建舟山某石化基地石化大道绿化工程,该工程项目经理和内部承包人为***,该工程于2022年4月1日开工,于2023年3月26日竣工,竣工验收证书为2023年4月26日,工程审核价28410367元。该工程于2024年4月26日移交给建设单位,质量保证金在2024年5月27日已汇至浙江某园林公司,现内部承包人***在浙江某园林公司还有一笔该工程的风险金852309.93元,目前公司资金紧张,浙江某园林公司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予以结清。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某园林公司在出具《应付款证明》后,未按照约定及时向原告***返还风险金,应属违约,故***有权诉请要求浙江某园林公司支付相应风险金852309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某园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风险金852309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24元,减半收取6162元,由被告浙江某园林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